1.会计师事务所由有限责任制转为普通合伙制,需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和《财政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推动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5号)有关规定。
2.会计师事务所办理转制申请时,需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送审转制申请,财政部门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进行审查、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