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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知识问答

  

发布时间:2015-01-07 00:00 作者: 来源: 本网 字体:

《政府采购法》已于2003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为便于大家了解和掌握该法的相关内容,本刊以知识问答形式对《政府采购法》进行介绍。
   问:政府采购法的颁布是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意义重大,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政府采购法开宗明义,第一条即阐明了立法宗旨,明确了立法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有利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要求,而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对国内重要的消费市场——政府采购市场实行法制化管理,既可以实现对政府采购行为的规范,又能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二是有利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目标的实现。《政府采购法》将政府参与市场过程中的行为通过法律的形式予以规范化。同时,通过采购政策调控经济,维护市场秩序 三是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财政支出管理水平。政府采购法将购买性资金的支出方式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可以避免传统管理体制下软预算约束的缺陷,从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是有利于从源头上遏制腐败 五是通过政府采购有利于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政府采购的宏观调控作用主要体现在保护民族企业、支持国内产业发展、打破地区封锁等方面。
   问:贯穿《政府采购法》的主线是什么?
   答:政府采购合同是主线。政府采购法在一些国家被称为政府契约法,政府采购工作人员被称为合同官,政府采购行为被称为授与合同。由此可见合同贯穿于政府采购的全过程。我国的政府采购法也充分地反映了这一基本特征,第二条明确规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的全部过程也就是政府采购合同的准备、订立、履行和管理过程。那么这条主线是如何展开的呢?首先,请看本法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它是本法的中心内容。第五章之前的一至四章:即总则、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程序,比较详尽地规定了政府采购合同订立的原则、方法、程序和主体等事项,为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做了必要的铺垫。第五章之后的六至九章:质疑与投诉、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则详尽地提供了保证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的行政和司法措施。
   问:《政府采购法》制定了一系列新的法律规范,其实质内容有哪些?
   答:政府采购法的主线贯穿于一系列的法律规范之中,概括起来包括三种机制、五种制度。三种机制:一是公平竞争机制,即政府采购必须要在供应商之间形成公开、充分和公平的竞争,通过竞争产生合理价格,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二是公开透明机制,即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必须公开透明,接受各方面的监督,这是其区别于一般商业采购活动的本质特征。三是维护不同主体问权利义务平衡机制,即通过政府采购各利益主体权利与义务的合同设定,使各方主体权利与义务实现均衡并构成不同主体问的利益制约机制。政府采购法对采购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权利和职责做了合理规范,并通过建立供应商质疑与投诉机制,实现对实际采购活动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供应商权益的维护。这三方面的法律机制主要通过下面五项制度具体体现:
   (1)政府采购主体制度。即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以及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政府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中的法律地位、资质条件和工作职责等的规定。具体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采购主体。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属于政府采购法调整主体范围,上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按照法定方式和法定程序实施政府采购。二
是政府采购管理主体。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三是政府采购执行主体。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和采购限额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由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四是采购对象的提供者,即为采购单位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供应商。对此,政府采购法在诸多章节条款中对供应商准入资格、供应商的权利义务等进行了规范。
   (2)政府采购运行程序制度。政府采购法既是一部实体法,也是一部程序法。政府采购法第三章和第四章,规范了政府采购方式及采购方式适用条件、采购方式运作程序、采购流程等内容。这些规定,是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法律基础,也是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原则的具体体现。
   (3)供应商质疑投诉制度。完善而有效的供应商质疑与投诉制度,是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
则和公正原则的具体体现。
   (4)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制度。对于确立政府采购监督机制,政府采购法一方面在总则和第七章中规定了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的内容、职责、对集中采购机构采购行为及结果的考核范围,对财政部门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责提供了保障。另一方面,注重建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