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规定,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以及《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省级权责清单事项调整实施的公告》(公告〔2020〕4号),自2020年3月4日起,我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审核省级权责清单事项委托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实施。省级非营利组织可按《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事项操作指南的通知》(粤财税〔2020〕3号)有关要求向所在地市税务部门报送免税资格申请材料,由所在地市财税部门联合进行审核认定,具体事宜可询所在地市财政、税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