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单位:
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规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电梯采购行为,2014至2015年度电梯采购继续实行协议供货采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协议供货适用范围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户)使用财政性资金选择采购本次中标的协议范围内的标准参数品牌电梯,采购量在2台以下的(含2台),实行协议供货;批量采购超过2台或选择采购非本次中标的标准参数品牌电梯的,其采购方式须报财政部门另行核定。
二、协议供货主要内容
协议供货电梯品牌、供货商、最高限价等信息见附件1,标准电梯具体参数见附件2。
三、协议供货执行期限
本协议供货办法的有效期限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至2015年12月止。
四、协议供货采购程序
(一)用户根据需要,在中标的厂家中自行选择中标的电梯品牌。
(二)用户与供货商进行议价。
(三)用户将采购电梯需求通过政府采购计划系统申报采购计划,市财政局网上批准后,与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
(四)供货商按合同约定提供采购的电梯。经用户现场验收,为原装密封方可拆封设备。电梯设备安装完毕,经质检部门验收合格出具合格证明后,由用户办理货款支付手续。采用国库集中支付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五、几点要求
(一)供货商提供的最高价,一律不得超过该品牌电梯的封顶价。
(二)用户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初稿,必报市财政局采购监管科审核同意后,方可与供应商签订正式供货合同。
(三)用户对电梯供货价格不满意的,可申请通过政府采购网采购平台进行电子反拍或选择集中采购机构招标采购。
(四)严禁与供货商串通故意提高电梯价格,从中谋取个人利益。一经查实借电梯采购谋取私利,将通报批评,并按照规定严肃处理。
(五)发现供应商不按照合同提供产品,或者以次充好不能保证电梯质量,或者不按照合同履行售后服务要及时向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反映(联系电话:3220789、3220792)。
(六)各县(市、区)财政局可参照执行。
附件:湛财采[2014]6号附表1
附件:湛财采[2014]6号附表2